台灣近期發生兩起機車騎士事故,一例在桃園平鎮中豐路的混合車道(內側沒有禁行機車),另一例起在屏東台88快速道路上,共通點就是在馬路上合法駕駛的機車騎士,被小貨車「掃倒」,而導致人和機車損傷,運氣好,都沒有被碾或是死亡。

10月1日凌晨,在桃園平鎮中豐路山頂段,發生了小貨車從外側碰撞機車的事故。從被撞機車的行車紀錄器,可以看到機車平穩地行駛於內車道,小貨車在外車道快速行駛至機車右前方後,在外側車道前方無車的狀態下,蓄意往內車道擠壓並碰撞機車,使機車遭碰撞後失去平衡,機車騎士便隨著機車摔倒在地,所幸後方機車車速不快,還來得及閃避摔倒在地的前車騎士。
9月26日,在屏東的臺88線快速道路才發生小貨車從車道外側的路肩超車撞倒重機的事故,五天後(10月1日)在桃園平鎮就發生了類似型態的事故,我們不禁要懷疑該肇事小貨車駕駛是否為模仿犯,或是現下的交通環境就是會讓汽車駕駛刻意地向機車擠壓行車空間,並對於二輪駕駛人的生命安全不屑一顧。

在行車紀錄器影片和網路社群的傳播下,警方與媒體的用詞「不慎擦撞」「超車不慎」「尾隨騎士」「變換車道疏失」跟影片中所見的「蓄意殺人」「惡意逼車」有一段差距,讓小弟三寶騎士兩輪賤民(每日代步用,非重機/檔車/改裝車友),和其他不少的機車騎士都很生氣。

好奇的是,水產行的案件據報導說已經開了公共危險罪的罰單,並移送法辦。但是平鎮這個案例就不一樣了,新聞報導都寫「開罰$2400的超車不當?」這個爭議點又讓大家出征了,剛好湊熱鬧參加到了一場 2020/10/2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辦在平鎮分局旁的【桃園平鎮逼車夜,中秋應景烤河蟹】抗議訴求活動,現場警方的說明讓我這個「六法全書唯一死刑」的法盲稍微了解到了其中的奧秘…

法律責任主要分為民事、刑事、行政三大部分,還有分公訴跟自訴,這個在社會課一定都有學過,那關於逼車和這2起車禍新聞,相關的法條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,主要有以下幾個: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(俗稱危險駕駛/飆車條款)
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:
一、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
二、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。
三、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。
四、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。
五、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

汽車駕駛人超車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:
一、駕車行經設有彎道、陡坡、狹橋、隧道、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。
二、在學校、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、標線處所、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。
三、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,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,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。
四、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,即行超車。
五、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,如車前路況無障礙,無正當理由,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

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,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,得逕行舉發:
一、闖紅燈或平交道。
二、搶越行人穿越道。
三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,不依規定繳費。
四、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,或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。
五、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,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。
六、行經設有收費站、地磅之道路,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。
七、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。
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,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。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蛇行、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。
二、行駛路肩。
三、違規超車。
四、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。
五、未依規定行駛車道。
六、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。
七、未保持安全距離。
八、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。
九、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。
十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。
十一、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。

刑法第 185-4 條(俗稱肇事逃逸)
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現在辦活動很方便,直接臉書開直播分享就好了,不用煩惱影片轉檔、線上儲存、流量、播放器、會員討論機制之類的各種線上系統問題,以下是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的直播影片 part1。

警察說明大約在上方直播的片長1小時處,大致內容如下:

先來澄清一個部分,平鎮發生這個事故,跟台88快速道路水產行這個,差異性在哪裡?我們先做個說明:
1.在這樣的行為,自小客車從關西要往中壢方向行駛,在山仔頂路段發生事故,他們沿路我們大概調閱1公里以上的監視系統, 我們沒有發現他們有飆車、競速的行為,受傷的那位小姐她是騎在前面,貨車是在後面,這影像部分我們都有調閱。台88水產行他們是一路在競速啊,兩個是不同的狀況(旁邊民眾吐槽:蛤?被逼車是不能跑喔?)。
2.整個事故處理部分,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之後,他有留在現場,沒有跑,這牽扯到刑法上的問題。台88他是直接跑掉,我們偵查隊長會跟你解釋這部分,另外,在我們整個新聞處理部份,我們第一時間就到網路上跟大家澄清,在爆料公社就跟大家講說,其實我們很多內線車道開放可以行駛機車,可是很多民眾不曉得,今天整個爭議點就在這裡,民眾不曉得就會覺得…為什麼你這個機車可以行駛在內線道?今天汽車就是有點…。所以這部分我們要澄清,我們自始至終從來沒有說他們超車不當或什麼,有關於超車部分是兩方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說他們有超車,至於他們的肇責認定,我們會主動提到車鑑會去做肇事責任的鑑定,這樣是最公正的,我們警察機關縱使…很多人知道車禍要申請初判表,但初判表是警察機關做初判表,那今天已經對警察處理產生質疑,沒關係,我們分局主動把這案子送車鑑會,做交通事故的鑑定,再利用鑑定結果做一個處罰。另外有關於他是不是有蓄意逼車的部分,我們偵查隊長會跟大家說明。如果大家還有問題,等一下可以派代表到分局裡面看影像,因為牽扯到偵查不公開的問題,不能公開拿出來給大家看。
3.這件中豐路的事故案,有關涉及的刑責部份,在昨天有請示過我們的檢察官,檢察官叫我們依照職權和我們現有的事證,照當事人他提告的意旨,來依法做處理,所以這就是我們為什麼那些分隊長會聯繫當事人,看她是不是要做出提告的部分。
4.有關我們台88案件的部分,屏東分局在案發後有去申請檢察官的指揮,因為當事人在案發後沒有停留在現場,他有逃逸了,所以屏東分局報請指揮之後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6條去申請拘票,拘票之後也拘到人了,也移送屏東地檢在案了。最後他們是用刑法185-4條移送犯嫌,就是那個水產行的貨車,檢察官也有裁示十萬元交保,他的 185-4 條的部分是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而致人死或傷,而且逃逸,所以他是有符合這一條的情況的。
5.有人說我們同仁一直講變換車道不當,引用第 47 條,那個不是我們講的,你們看新聞媒體裡面我們交通分隊長,他的說明是最完整的。
6.(現場提問:有關於 43 條危險駕駛這部分,請問按這條去送了沒?)依照道路交通處理規範的規定,發生交通事故之後,他有沒有違規,要經過相關單位的鑑定,除非很明顯,例如酒駕、闖紅燈,一般來講是依據鑑定的公文再開單。這案子到目前為止還沒開單,依法程序還沒有到開單,會依行車事故鑑定會的結果再舉發。
7.(現場提問:這樣以後機車違規被開單,是不是也可以要求送車鑑會?)交通事故不是一般違規,是事後肇責的認定,不是處理員警的認定。平常如果在道路上被逼車,有影像來,查證屬實,一律開單,這個就不用車鑑會或是交通大隊事故處理小組認定才能開單,這兩個是不一樣的。如果大家還有疑慮,等一下可以到會議室看影像…
8.(知名車友火花羅出來提問,事證明明這麼明顯,為什麼警察不直接開公共危險罪、危險駕駛?) 警方回覆,因為要先跟騎士和司機做筆錄(刑事部分的筆錄,與交通不同),將事證準備好,要移送地檢署,需要時間 blahblah…可以派幾個代表上去會議室聽簡報。

後來一些人到會議室詳談去了,剩下的人就留下來烤肉,從會議室出來的結論…從以下 part2 的 41 分左右開始看。

馬路內側車道沒有禁行機車,但機車可以走內線這件事,也需要宣導?可憐哪(配韓國瑜頭像)

結論

看來水產行案跟中豐路案,兩者懲罰的差異,原來非常多都是是「法律程序」的眉角問題?警察和司法體系也怕太輕易定下結論開單,會讓日後其他案件也被比照辦理?
結構性的問題要靠長官來解,但是負責修法的長官又不騎車?有派人到場關心的也只有時代力量的邱顯智立委。

所以看起來結論是,當汽車想要逼車:
1.汽車一定要導致對方發生車禍(單單只有逼車,但沒造成車禍,只要憑騎士的影片去檢舉,就有滿大機會讓汽車駕駛員收到6000~24000的罰單+扣牌照3個月),但是一旦車禍,交通事故是走另一套流程,所以可以拖更久,也許還可以找機會搓掉。
2.車禍後汽車切記不要肇事逃逸(不用等當事騎士提告,刑法的肇事逃逸是公訴罪,政府會自己動起來)。
3.逼車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,下車後不要喝點小酒壓壓驚。
4.罵人的時候要用一些比較冷門的語言,這樣行車記錄器影片就沒辦法很快在社群平台病毒式瘋傳,在社群分享還要先上字幕,增加散播困難度。
5.不要在警察眼前逼車(可能會因為現場員警心證認定而直接開單+扣牌照),發生交通意外之後再報警,車禍事後肇責的判斷似乎是非常嚴謹的,這樣整個懲罰流程還可以進到車鑑會去拖一陣子。過一陣子等事情降溫淡化之後,就沒人在乎了,今天公祭明天忘記。
6.不要在有道路監視器的地方做,不要挑有裝行車記錄器的機車,自己的行車記錄器要換成可拆卸式的,以免成為證據。

機車騎士自保的部分:
1.騎士被汽車逼車後,絕對不要在沒有監視器的地方不小心路倒,讓汽車變成肇事逃逸。
2.也不要發生交通意外後,說自己沒事,不用叫警察,讓對方先走,再舉報汽車肇事逃逸。
3.在路上騎車不要超車、不要按喇叭,被汽車按喇叭也不要按回去,以免造成汽車駕駛焦躁不安。
4.遇到汽車機車在同一車道,汽車油門一拜把機車超過去…等種種情況,他自狠來他自惡,我自一口真氣足,忍一時風平浪靜,愛惜生命,不要回去把影片剪接成像汽車在逼車一樣然後拿去舉報。
5.車子跟安全帽上記得安裝行車紀錄器,被逼車後,騎士運氣好還活著的話,還可以用行車記錄器的影像檢舉駕駛人。

心得

1.我是覺得判定這麼謹慎的原因,就是要保護汽車駕駛人可能因為技術不好,或是剛好被A柱B柱C柱妨礙視線,或是非預期的路況反應,而遭受交通法規的懲罰?(例如在小小的台灣道路上,汽車跟機車擠在同車道超車,汽車卻被當作逼車而受罰。)
2.看起來法律條文跟寫程式有點像,人想的都很簡單,但實際運作上,如果遇到在規範狀況外的、不合現有邏輯程序的,勢必無法得到預期的結果。程式有問題,有時候只要一個人,很短的時間就可以解決問題,但修改法律則是相當麻煩、耗時的一件事。
3.身為普通的機車騎士+行人,以前我覺得這些講兩輪路權的人是吃飽太閒,大車死角這麼多,不得不讓哇,但是追蹤相關議題之後,才被點醒,有些習以為常的道路大環境現象,其實是需要改善、可以改善的問題?例如:
– 要左轉要怎麼做?就打方向燈停在馬路中間沒有雙黃線的地方,然後對向車就會讓,後面的車為了閃躲就會往外線擠,或是直接看左轉燈號依標線直接左轉,這種稀鬆平常的事,但兩輪的就不行這樣?
– 大小車分流的地下道,兩輪的直線騎出地下道,卻會跟要出地下道要右轉的汽車相碰打結?還有很多諸如此類的怪現象,汽機車的性能都可以輕鬆達到道路最高限速標準,右轉靠右、左轉靠左這麼簡單的事,卻因為「車種分流」而亂了。
– 一樣都是可以輕鬆達到道路最高限速標準的動力交通工具,只要車牌顏色不一樣,或是輪子多兩顆,就不用走專用地下道、狗洞,立馬升級成可以直接內線左轉、走地下道的中間大車道、上高架道路、陸橋了?
– 內側車道禁行機車,沒禁行機車的騎進去也容易被按喇叭,外側車道汽車違規停車,機車還要閃躲內側車道出來要右轉的車子,那機車要走哪裡?大車擠小車,小車讓大車,輪子越多的路權越高,就是道路潛規則嗎?
4.常聽到一個論點,沒錢買車的窮鬼才會騎機車?有時候在路上看到很帥的重機,看起來還很難載人,回去一查,比國產汽車還貴,爭取兩輪路權中的不少名人是也有自用汽車,但騎車當興趣的,所以騎重機的不一定是沒錢買汽車的。另一個論點是騎重機、玩檔車的人都很有錢?但是現在五期噴射的塑膠買菜車,一台也有快到10萬的,但「長輩覺得看起來很像飆仔在騎的」的仿賽造型的 147cc 白色車牌輕檔車,比較便宜的新車價 10 幾萬就有了,而台灣路上在跑的汽車,新車價肯定都不止 10 幾萬,那開車的就比較有錢?只能講說有人比較願意花錢在某些交通工具/休閒娛樂用品上,但用交通工具當是否有錢的判斷依據,似乎是有點奇怪。
5.本來以為會參加這種活動的都是重機、檔車騎士,肯定都男的(戴安全帽頭髮會壓扁,有這麼多女生會玩重機嗎?),都是穿皮衣戴頭巾的大叔(美國電影看來的刻版印象嗎?),現場整個就是重機鑑賞會?各式人身車輛的保險業務推廣大會?結果並沒有,騎士不分車子貴賤,也有一些參加者是機車外送的,還有不少帶女伴的,不少騎士也穿得很輕便休閒。也因為是在警察局旁邊辦活動,有跟分局的停車場借一塊地方辦活動,大家騎進來停放的機車引擎音量都滿正常的,沒有平常那種不良騎士。

延伸閱讀